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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高工委发[2004]3号
各市州委,省直有关厅局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对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党委 校长 办法 通知
附件: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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