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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教通[ 2008 ] 42 号

关于定期评选表彰全省民办教育工作

先进县市区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从2008年起,我厅将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全省民办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省各县市区

二、评选条件

1、事业发展水平高。当年县市区各类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占整个县市区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超过所在市州平均水平。全县市区至少有一所有2万平方米以上自有土地、1万平方米以上自有校舍、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办学水平较高,在当地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民办学校。

2、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好。积极落实了国家和我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发〔20081号)情况较好。能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没有到民办学校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情况。

3、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规范。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审批民办学校;每年对区域内的民办学校开展了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并表彰了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区域内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没有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和乱发文凭的现象,当年没有发生严重违规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育行政部门有专门人员负责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对所属民办学校指导和管理工作到位,能够热情为民办学校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评选办法

民办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由各市州教育局推荐,省教育厅审定。

四、奖励办法

1、民办教育先进县市区的评选表彰活动设民办教育工作综合先进县市区和民办教育工作单项先进县市区两个奖项。民办教育工作综合先进县市区包括事业发展、政策措施、管理工作三项指标的综合完成水平;民办教育工作单项先进县市区是指在综合管理考核三项指标中有任意一项指标相对较为突出的县市区。每年全省评选出民办教育工作综合先进县市区和单项先进县市区各14个。被评选为综合先进县市区的,不重复进行单项先进县市区的评选。

2、被评选的民办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省教育厅将以文件形式通报到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评选将纳入全省教育工作综合评价和奖励。

五、其他要求

1、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重视评选工作,按照要求制定好落实方案,以此推动县市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各项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合理安排,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好。

3、请各市州教育局在每年531日前将推荐的先进县市区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OO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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