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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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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

2004-05-10 09:15

湘教发[2004]3号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统一部署和第三阶段的任务要求,为巩固治理成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涉及收费问题上的行为规范监督,特制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禁令》。现印发你们。请迅速传达至所辖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请各地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者及时严肃进行查处。

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禁令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禁令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以下禁令:
   
    一、严禁在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三家规定之外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收费。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要求学校、师生统一订购省教育厅确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音像教辅资料与课外图书、知识读本和报刊杂志。

    三、严禁向学校推荐、推销办公用品、校服以及其他各类商品。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学校统筹和挤占挪用学杂费,或以任何名义向学校收费。

    五、严禁向学校提出任何与本人或亲友经济利益有关的要求。凡违反以上禁令者,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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