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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地方教材或国家委托地方审查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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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地方教材或国家委托地方审查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批类)

2004-06-16 21:23

审批项目依据: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教育部令第11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机构除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除外)。
审批总时限:  28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教材或教材提纲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教材立项材料:
(1)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内外本学科同类教材的比较、分析,拟编教材的主要特点;
(3)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①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任职情况;
②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③两名以上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④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4)申请编写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说明。
2、教材审定(审查)材料:
(1)经审批同意的《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立项表》;
(2)教材编写情况;
(3)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样书一式10套。一般应是小学、初中或高中的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及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
(4)教材实验报告。
(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规范、有效、齐全。
(三)岗位责任人
基础教育处(省教材办)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714912
(四)岗位职责和权限
(1)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受理回执,注明受理时间、办结时限;
(2)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申诉渠道;
(3)需补充资料的,将补充资料清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
即时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
教材编写标准:
1、教材编写应有相应的编写经费和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能保证正常编写工作。
2、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2)能正确把握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材的现状和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研究,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4)了解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5)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编写和试验工作。
3、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编写工作;全国、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和下设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在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工作。   
教材审定(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2、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3、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4、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
基础教育处分管副处长、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教材编写立项规定或教材审查规定组织学科专家组集中审查,确定通过或重新送审或不予通过;
2、对符合条件、标准、程序的,提出同意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程序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审定(国家委托审查的教材为审查)
(一)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厅长。
(三)岗位职责和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查验教材立项或教材审查材料和专家审查结论。
2、对符合条件、标准、程序的教材立项予以同意立项;对审查通过的教材,同意批准列入省中小学生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国家委托审查的教材为同意审查通过)。
3、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程序的教材立项不予同意立项,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对审查未通过的教材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四)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或报送审查、归档
(一)标准
1、通知申请人应及时、准确。
2、制作文书规范、有效。
3、报送审查及时、规范。
4、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应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基教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和权限
1、按审定意见制作文件;
2、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
3、对教育部委托审查的教材报送教育部审定;
4、汇总、归档相关文书材料。
(四)时限
3个工作日。
审批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即时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一次性开出告知文书处理单的;
3、在受理、审核、审定、发文等环节中无故拖延时限的;
4、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5、在审核、审定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索取或接受审批对象礼金、礼物以及高档娱乐活动的;
7、审批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审批监督:
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471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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