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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全日制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普通、成人本、专科专业(不包括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审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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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全日制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普通、成人本、专科专业(不包括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审批类)

2004-06-16 21:24

审批项目依据:
1、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教育部教高[1998]8号);
2、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育部教高[1999]7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28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省属全日制高等学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
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5套:
(1)学校发展规划;
(2)申请报告(说明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3)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专业教学计划;
受理时间:每年9月30日前受理次年新增专业申报(高职学院、成人高校专业设置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以后)。
2、标准
申办学校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员
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764849、4714893
4、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受理回执,注明受理时间、办结时限;
(2)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申诉渠道;
(3)需补充资料的,将补充资料清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5、时限
即时
(二)审核
1、标准
(1)符合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每年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标准);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须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须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2、本岗位责任人
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
3、职责与权限
(1)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人: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专业申报材料及本处审核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分管厅长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申报的专业进行考察,召开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估委员会会议(或全省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专业设置评估委员会),综合并审核专业设置评议意见。
(2)其他职能处室负责人(发展计划处、学生处、财建处):按照审核标准审核专业设置评议意见,并提出书面意见。
4、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标准
同审核标准
2、本岗位责任人
分管副厅长。
3、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申报材料及职能处室、专业设置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告知、核发、归档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专业需报教育部备案,经教育部备案后核发批准设置文件。
1、标准
(1)通知申报学校有关事项及申报备案及时、准确;
(2)制作文书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4)报送备案及时、规范。
2、本岗位责任人
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工作人员。
3、职责与权限
①按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
②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告知申请人;
③同意设立本科专业的,报教育部备案;
④汇总归档相关材料。
4、时限
3个工作日。
审批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即时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一次性开出告知文书处理单的;
3、在受理、审核、审定、发文等环节中无故拖延时限的;
4、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5、在审核、审定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索取或接受审批对象礼金、礼物以及高档娱乐活动的;
7、审批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审批监督:
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471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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