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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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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审批类)

2004-06-16 21:25

审批项目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申请筹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45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3个月、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6个月。
审批对象: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并实施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申请筹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提交材料:
①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⑤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2、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材料:
①正式设立申请书;
②筹备设立批准书;
③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④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⑥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需提交第1条第(1)、(4)、(5)、(6)项和第2条第(2)、(3)、(4)项材料。
(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
国际交流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4714936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受理回执,注明受理时间、办结时限;
(2)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申诉渠道;
(3)需补充资料的,将补充资料清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时限
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
1、符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
2、有利于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促进院校的学科建设;
3、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
国际交流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组织相关专家委员会对拟举办的教育机构进行评议,并通过驻外使馆等机构对举办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
申请筹设为35个工作日、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为2个月、申请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为5个月。
三、审定
(一)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厅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的,签署同意意见交国际交流处发文;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国际交流处。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告知、核发、归档
(一)标准
1、通知申请人应及时、准确。
2、制作文件、填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文书材料应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国际交流处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和权限
1、按审定意见制作文件。
2、通知申请人。其中同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按要求填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3、汇总、归档相关文书材料。
(四)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即时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一次性开出告知文书处理单的;
3、在受理、审核、审定、核发等环节中无故拖延时限的;
4、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5、在审核、审定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索取或接受他人财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7、审批后,疏于管理,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审批监督:
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471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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