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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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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核类)

2004-06-16 20:51

审批项目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请单位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申请书;
3、法人资格证明;
4、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5、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6、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机构章程;
8、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9、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二)标准
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
国际交流处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714936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与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书面告知理由、相关权利及申诉渠道;
4、需要补充材料的,开列清单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时限
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与经我驻外使领馆确认的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二)本岗位责任人
国际交流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
6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厅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告知、核发、归档
(一)标准
1、制作有关文书材料应规范、有效;
2、呈报教育部审批及时、准确、规范;
3、通知申请人及时、准确;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审定同意申报的,将申报材料送公安厅会签后,报教育部审批,并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告知申请人。
2、经审定不同意申报的,按审定意见及理由制作相关文书,并通知申报人,退回申报资料。
(三)本岗位责任人
国际交流处受理工作人员。
(四)时限
2个工作日。
审批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错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调离岗位、责令引咎辞职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即时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一次性开出告知文书处理单的;
3、在受理、审核、审定、发文等环节中无故拖延时限的;
4、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
5、在审核、审定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人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6、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索取或接受审批对象礼金、礼物以及高档娱乐活动的;
7、审批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审批监督:
厅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471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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